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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大漢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學會  組織章程

中華民國87年5月15日會員大會通過

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
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
中華民國100年10月23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
中華民國105年09月23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
第一章  總則

第一條         章程依據「大漢技術學院日間部學生社團輔導辦法」有關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        本系學會定名為「大漢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學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
第三條        本會之設立以砥礪學術、聯絡感情、溝通思想、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為宗旨。

第四條        本會會址設於大漢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。

第二章  會員

第五條        凡取得本校學籍之本系同學均為本會會員,本系畢業同學則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
第三章  會員之權利義務

第六條        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

ㄧ、享有選舉權、罷免權、發言權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
二、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。

三、其它應享之權利。

第七條        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
ㄧ、遵守本會章程之各項規定。

二、繳納會費。

三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
四、其它應盡之義務。

第四章  組織與職掌

第八條        本會聘請指導老師一名,以指導本會會務。

第九條        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各一名。

第十條        本會設執行祕書一名。

第十一條  本會設美工、文宣、公關、活動...等若干組,各組組長一名,組員若干。

第十二條  本會設會計、出納各一名。

第十三條  本會各級幹部需遵照指導老師、會長、副會長、組長等執行計畫(若決定後有任何異議以最高階級為主)

第十四條  本會各幹部職掌如下:

ㄧ、會長:

(ㄧ)綜理會內一切事物,對外代表大漢技術學院企管系學會。

(二)秉持系主任之指導,負責本會會務工作之推動。

(三)召集各組織幹部工作會報,擬定工作計劃書、行事曆、經費之預算等。

(四)創造及策劃新活動,並設定學會方向及目標。

(五)遴選幹部人選,建立卓越的團隊並適時激勵及授權幹部。

二、副會長:

(ㄧ)輔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。

(二)會長因事請假或公出時,代行其職務。

(三)協調、溝通並輔導執秘及各組之工作。

(四)為會長及各幹部間的溝通橋樑。

三、執行秘書:

(ㄧ)執行正、副會長交付之事務。

(二)協調、推動及充分瞭解各組之工作與活動進度。

(三)確實並詳細填寫會議記錄。

四、美工組:

(ㄧ)負責各項活動場地之佈置。

(二) 美工器材之採購與保管。

(三) 海報之張貼及公佈欄之整理事宜。

五、文宣組:

(ㄧ)製作活動所需之邀請函等。

(二) 負責各項活動海報之設計並加以宣傳。

六、公關組

(ㄧ)負責聯絡活動之場地、人員通知。

(二)對校內、外各社團組織信函做聯繫處理。

(三)負責尋求各項活動之贊助。

七、活動組:

(ㄧ)負責活動內容之節目規劃安排,詳細規劃並撰寫活動企劃案。

(二)實際執行系上各項活動,並分配各活動進行時所需人員,以利活動之進行。

(三)各項活動照片之拍攝,建檔彙整活動之照片。

八、出納

(ㄧ)管理本會之一切經費等事宜。

(二)綜理各項收支之審查。

九、會計:

(ㄧ)登記掌理各項活動之開支,按期編列報表。

(二)總理各項收支之審查。

(三)登記管理本會之一切財產並負責各類器材之保管等事宜。

(四) 定時公開財務報表

第五章  幹部之產生及罷免

第十五條   會長與副會長以搭擋選舉方式為之,高票者當選。若為同額競選時,則需達全系人數四分之一票數,並贊同票超過投票人數二分之一方當選。

第十六條  各級幹部由會長聘任(罷免時亦同)

第十七條  會長、副會長失職,得由會員提出事實報告,經系主任核准得予行政處分。情節嚴重者得召開社員大會。

第十八條  罷免時,會員發動簽署人數需三分之二以上,提交於會員大會中表決,出席人數需超過二分之ㄧ,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並經由指導老師同意,此罷免案即成立。

第六章  幹部任期

第十九條  會幹部之任期均為二學年,自本屆學會交接至下屆學會,期間不得擅離職守,連選得連任。

第七章  最高權力機構及各項會議

第二十條  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,由全體會員共同組成。

第二十一條    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舉辦一次,會議舉行時間由會長決定,已協調相關事務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
第二十二條    本會定期幹部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八章  經費與財務

第二十三條    為支援本會各項活動之推動,會員於每學期初繳納會費。

第二十四條    本會會費依校訂標準收費,進修部學生得以募款方式為之,由會計組長報告收費情形。

第二十五條    本會經費之運用不得違反學校有關之規定。

第二十六條    未繳交會費者,個人參與學會活動不予補助,需繳其活動之全額費用。若其活動之獎金為發給團體競賽者,參賽其中若有人未繳納系費者,獎金以扣減後為原則。

第九章  附則

第二十七條    本會章程經全體系幹部會議三分之二多數通過,呈請系主任核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間亦同。

第二十八條    本章程如有未盡之事宜,依企業管理系學會會議修改後經會員大會通過辦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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